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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09-04-29  浏览:  发布人:  打印正文

                               

    日前,《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对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高考模式:“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

    普通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选测科目由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中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普通类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普通类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与等级要求与普通类考生相同。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 A B+BCD六个等级。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选测历史的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选测物理的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普通类专业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普通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3 .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ABCD四个等级。

    此外,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高考评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我省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承担今年的主观题评卷任务。

    志愿填报:分两阶段进行

    (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普通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持有2007年度高考综合考试(或高中会考,下同)成绩的往届考生,如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经转换后对应的必修科目等级为D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不作要求),准予其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和填报志愿。

    3.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中的历史或物理须符合拟报考高校相关专业指定的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4.体育、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与普通类考生一致;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5.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普通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须按普通类考生的科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小语种提前单招、示范性高职单招和注册入学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以及空军飞行员的考生,因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二)志愿设置

    1.2009年我省普通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3.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有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八小批。

    (三)填报时间

    1.平行院校志愿。考生在获知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符合各批次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gkzy.jseea.cn),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 6 27 7 2 进行。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本专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 6 27 28日,29日前确认。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 7 28 8 2 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普通类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2.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在网上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

    (四)体育类、艺术类兼报普通类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普通类院校志愿。

    (五)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考生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必须按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笔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信息一律无效。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录取:共分7个批次进行

    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划线原则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院校提出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对符合填报志愿基本条件(必测科目 4C 1合格)的考生,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普通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各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

    (二)录取体制

    高 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录取院校[含普通类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本、专科)、航海院校(本、专科)及其他院校(本科,含免费师范计划);体育类、艺术类公办本科院校; 体育类、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普通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普通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普通类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

   7.普通类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四)投档原则及办法

    2009年我省普通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1.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选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按其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普通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按历史或物理科目投档生源不足,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的,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2.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专业校考院校(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除外)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具体的投档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第三批本科视生源情况,可再适当降分)。

    (六)关于选择性招生

    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下列条件:

    1.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 4C 1合格,文化分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选测科目等级达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等级要求。如院校招生章程中未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则允许院校对两门选测科目中的其中一门降低一个等级进行选择性招生,但本科院校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得低于C级。

    当院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5分以内,含5分,下同)时,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满足上述条件的,院校可在本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

    2.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选择性招生原则上在同批省控线上录取。如高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可在学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但不得低于同批省控线下5分。

    3.对因生源不足降分录取的高校,其选择性招生,可在院校降分线下5分以内进行,但最多不超过同批省控线下15分。

    照顾政策: 6A 10分和其他照顾分可累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6)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测试,六门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的应届考生,在划线前加10分作为奖励分计入总分,并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考生违规处理:按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1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